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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出台,一签通有话要说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12/31 11:31:28 浏览量:

12月28日,千呼万唤的P2P监管细则终于亮相了。

 

文件全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是银监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

 

P2P的规范及相关政策势在必行,来看看意见稿都说了些什么。

 

1、P2P机构应先领执照后备案登记

  《意见》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网贷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并充分信息披露。

  2、P2P机构应履行多种义务

  《意见》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多种义务,如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3、P2P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部分活动

  《意见》还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部分活动,如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等12项。

 

其中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名] 规定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那么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才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此时,作为拥有十二年电子签名经验的北京安证通最有发言权了。

 

北京安证通从事电子签名技术开发与应用已经十多年了,已经拥有多项自主研发核心技术,服务过的客户遍布全国各地,旗下一签通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更是集成了国内所有第三方基础性服务:全国所有CA服务商的证书认证体系、eID公民网络身份识别系统、银联卡认证、、二代身份证数字副本认证、手机短信服务平台、第三方支付系统和第三方时间戳服务等,可以提供从数字证书认证、安全身份登录、电子合同会签、电子签名文件验证和数据保全等全套服务。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不可篡改,完全具备法律效力。

 

作为优秀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一签通将是各大互联网企业建立高信誉P2P平台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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